自2月1日起,邯郸市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,市区及郊区(含马头生态工业城)最低月工资标准620元,小时标准6.5元。
据悉,调整后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仍设为4个档次,月标准依次为680元、620元、560元、510元,小时标准依次为7元、6.5元、5.8元、5.3元。
除邯郸市市区外,其他县(市)区最低工资标准为:邯郸县、武安市月标准620元,小时标准6.5元;磁县、临漳县、成安县、永年县、曲周县、鸡泽县、邱县、肥乡县月标准560元,小时标准5.8元;涉县、魏县、大名县、广平县、馆陶县月标准510元,小时标准5.3元。
又讯(记者 张文昌 )从2月1日起,衡水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。具体标准及实行情况为:衡水市区(桃城区、开发区)月标准为620元,小时标准为6.5元;冀州市、枣强县、深州市、故城县、景县、安平县月标准为560元,小时标准为5.8元;武邑县、武强县、饶阳县、阜城县月标准为510元,小时标准为5.3元。
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,本次调整是第8次,距上次调整(2006年10月1日)相隔1年零4个月的时间。从调整的幅度看,按可比因素计算,这次调整的幅度是最大的一次。确定此标准的主要因素包括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、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、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。
|